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分别按经营范围和核算分类

  我们常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能享受优惠税率15%,但现实中总有特殊例外。比如: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对外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利可以使用15%的优惠税率吗?

  两次咨询税局工作人员,每次结果不一:

  *次得到的回复是只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的有效期内,取得的以上收入都可以按照15%,前提条件是当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第二次是不可以享受优惠税率15%,需要按照25%缴纳所得税,原因是该企业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利得并不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不适用优惠税率。不得不说,大家对高企认定和维持资格的前提标准还是有诸多不解。

  一、分别按经营范围和核算分类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754-2017)》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十五条分别对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给出了规定,经营范围所列内容必须载入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有关对外投资并没有提出必须载入经营范围中的要求,除非公司本身就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754-2017)》注册为控股公司服务类型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行业分类,不属于控股公司类型的。

  在核算上,高新技术企业外投资产生产生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是归入“投资收益”核算的,将其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排除在优惠税率之外,按基本税率单独缴企业所得税,是没有明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整体适用特性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点。

  二、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开头提到的60%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数值,表示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产品(服务)收入加技术性服务收入。其中,技术性服务收入为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之和。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申报期年度数据比值,这个比值不是三年数据,涉及三年数据是研发费用占比。

  (二)研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此处的同期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研发费用占比这个比例须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汇算清缴表格勾稽关系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是以认定前三年数据为准,因此,企业通过认定后的申报*年数据并不涵盖在认定数据当中。这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表格《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A107041)表格当中可以看出。

  比如,企业在2020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在8月份该拿到认定证书,在这张表格当中,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本年度是申请认定当年(2020年)的数据,前一年、前二年度分别是2019年、2018年申请认定参与的年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的“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为企业合伙人,转让股权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根据其征收方式及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合伙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整体税率优惠,不是项目优惠。因此,对于其投资合伙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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